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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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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行台资企业性质确认的通知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京财合(1991)1638号

  【发布日期】1991-08-08

  【生效日期】1991-08-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行台资企业性质确认的通知

(京财合(1991)1638号)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台胞来京投资的有关规定,改善投资环境,落实优惠政策,更好地为台资企业服务,我市将对台资企业进行确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台胞在京兴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均简称为台资企业。台资企业性质的确认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办理。

  二、台资企业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确认后,发给《北京市台资企业确认书》。

  三、台资企业持《北京市台资企业确认书》到各有关部门办理享受优惠政策的手续。确认后的台资企业除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土地使用费减收20%-30%;在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查帐、会计咨询及聘请律师担任顾问办理法律事务费用减收30%的优惠,并凭确认书等证件办理多次入出境证件和子女入托入学等事宜。

  四、新开办的企业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开始办理确认手续。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的企业,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补办确认手续。

  五、台资企业的确认工作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办理。

  六、办理台资企业确认的具体手续和要求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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