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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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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招生报名考务费 准的函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价[收]字[1998]第147号

  【发布日期】1998-04-30

  【生效日期】1998-04-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招生报名考务费标准的函

(京价(收)字〔1998〕第147号、

京财综〔1998〕423号1998年4月30日)市教委:

  你委“关于调整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收悉。经研究,决定调整招生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具体意见如下:

 一、报名考务费

  1.高级中等学校报名费每人6元,执收单位为区县招生办公室。提前招生报名费每人6元,执收单位为经市教委、市劳动局批准的学校。

  2.高级中等学校考务费每人每科7元(考试科目:语言、数学、外语、政治、物理、化学、体育)。执收单位为北京教育考试院,体育考试执收单位为区县招生办公室。

  部分学校(专业)招生面试、口试、专业加试改为三试合一,统称专业加试,收费标准每人7元。执收单位为经市教委、市劳动局批准的学校。

  3.高级中等学校毕业会考每人每科7元(考试科目:语文、数学、外语、政治、物理、化学、历史、地理、生物、体育、计算机)。执收单位为北京教育考试院,体育和计算机考试执收单位为区县招生办公室。

  4.普通高等学校报名考务费每人每科12元,执收单位为北京教育考试院。

  5.硕士研究生报名费每人40元,执收单位为北京教育考试院。

  6.硕士研究生考务费每人每科12元,执收单位为北京教育考试院。

  7.成人高考报名考务费每人每科12元,执收单位为北京教育考试院。

  8.成人中专报名考务费每人每科7元,执收单位为北京教育考试院。

  9.成人自学报名考务费(含大专、中专)每人每科18元,执收单位为北京教育考试院。

 二、招生经费

  1.成人高考招生经费每人40元,由学校向考试院交纳,执收单位为北京教育考试院。

  2.成人中专招生经费每人35元,由学校向考试院交纳,执收单位为北京教育考试院。

  3.中专委托招生经费仍按原收费标准每人50元执行,执收单位为北京教育考试院。

  北京教育考试院、各区县招生办公室、学校等有关收费单位需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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