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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财综[1997]41号
【发布日期】1996-12-26
【生效日期】1996-12-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关于居民身份证加快制作收取工本费的函
(1996年12月26日京财综〔1997〕41号)北京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制作居民身份证快证收费的函”(京公户办发字〈1996〉4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对〈关于办理居民身份证加急费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财综字〈94〉80号)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对加快制作的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但不得另外收取加急管理费。
要严格控制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的范围,应本着群众自愿的原则,一般仅限于办理公证,升学、就业、外出等权益事务,在法定的申领时间内不能领到证件而确实急需证件的。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的期限应严格限定在七天以内,超过期限的不能按加快证件收取费用。
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的开支范围及管理办法,按现行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收费标准及规定另文下达。
本函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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