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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人发[2000]19号
【发布日期】2000-04-06
【生效日期】2000-04-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1995年机构改革时机关转为
企业前退休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
(2000年4月6日京人发〔2000〕19号
京财社〔2000〕561号)各区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电子信息产业公司、一轻总公司、二轻总公司、一商集团、二商集团、仪器仪表总公司、机电控股集团、纺织控股集团、饮食服务总公司、物资总公司、医药总公司人事处、劳动处、财务处:
经市领导同意,现将1995年机构改革时,机关转企业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5年机构改革时,机关转企业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的退休费待遇按机关事业单位标准(含按退休人员退休费增长机制增加的生活补贴)执行,高于企业标准的部分,由各转制单位按原渠道解决。
二、对于转制企业退休人员要求退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问题,应由各转制企业做好退休人员工作。
三、各区县可参照上述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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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bj/laws/bfe4451e87df738ee2e4c5b6996d6aec9ce8b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