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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98]京房改办字第161号
【发布日期】1998-06-16
【生效日期】1998-06-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城乡建设
委员会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北京市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改价格出售公有
住宅楼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98)京房改办字第161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公有住房的出售工作,现就群众购买公有住房中反映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符合市政府规定可以出售的楼房,住户申请购房的,均应向住房出售。
二、住房申请购房时,应交清所欠的房租后再办理购房登记手续。拖欠供暖费、高层电梯运行费、高压水泵运行费及其他费用责任属于住户所在单位(个人签定交费协议的除外)的,应允许住户登记购房,不得以此为由限制购房。
三、各开发企业出售公有住宅楼房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延长1997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规定。
四、各单位在出售公有住房时,在售房对象、售房价格和折扣政策等方面,对本单位职工和外单位职工必须一视同仁。
1998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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