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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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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改价 出售公有住宅楼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98]京房改办字第161号

  【发布日期】1998-06-16

  【生效日期】1998-06-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城乡建设

委员会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北京市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改价格出售公有

住宅楼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98)京房改办字第161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公有住房的出售工作,现就群众购买公有住房中反映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符合市政府规定可以出售的楼房,住户申请购房的,均应向住房出售。

 二、住房申请购房时,应交清所欠的房租后再办理购房登记手续。拖欠供暖费、高层电梯运行费、高压水泵运行费及其他费用责任属于住户所在单位(个人签定交费协议的除外)的,应允许住户登记购房,不得以此为由限制购房。

 三、各开发企业出售公有住宅楼房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延长1997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规定。

 四、各单位在出售公有住房时,在售房对象、售房价格和折扣政策等方面,对本单位职工和外单位职工必须一视同仁。

                          1998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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