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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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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强支农资金管理的补充意见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农[1998]447号

  【发布日期】1998-04-28

  【生效日期】1998-04-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支农资金管理的补充意见

(京财农〔1998〕447号1998年4月28日)  从我市当前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预算执行情况来看,虽然资金到位问题有了明显好转,但部分区县支农资金到位不及时,效益不能充分发挥,安排支农资金预算达不到《农业法》中规定的增长比例问题仍然存在。为加强支农资金的管理,特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确保财政对农业投入的增加

  按照《农业法》规定:国家财政每年对农业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为此,各区县要认真落实《农业法》要求,保证当年安排支农资金的增长比例,同时要抑制支农生产性支出占全部支农支出比重下降趋势。

 二、加快项目资金计划的审批和拨付

  要根据农业生产的特点及各项支农资金使用管理的要求,及时安排、落实、下达资金。今后市财政对两田开发资金、美化绿化造林资金、科技兴农资金、农业产业化资金、扶贫资金等大项资金,在每年5月份以前下达到区县财政及市级主管部门。区县财政、市级主管部门接到预算指标要在40日以内拨付到项目单位。

 三、制定区县结转资金支出计划,严格控制预算结转

  1.对1997年以前历年累计结转资金,各区县要制定计划,三年内全部消化,提前完成消化任务的给予奖励,未按计划完成的,按差额扣减当年市财政追加专项指标。

  2.对当年的结转资金,要求在下年的第一季度全部支出,未支出部分要相应扣减市财政追加专项指标。

  每年市财政要对全市消化结转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通报。

 四、加强支农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市财政每年开展两次支农资金到位情况的重点检查,将检查结果上报市政府并进行通报。对不能及时到位的扣减市财政追加预算指标;对截留挪用及其它违纪问题,除收回预算指标外,按照财政部《关于支农资金检查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处罚并通报。

  2.对拨付到乡镇和区县主管部门的支农资金使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专项调查,对不能及时到位或截留挪用的,将制定具体处罚措施,对支农资金及时到位的,在下一年度安排资金时给予倾斜和表彰。同时要求各区县财政要随时掌握各乡镇财政和主管部门支农资金的支出和使用情况,对不能及时到位的要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保证支农资金及时拨付到工程项目上。

 五、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支出行为,保证资金及时、合理、有效使用

  1998年市财政将制定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办法、财政支持郊区农村家庭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政支持农业抗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美化绿化造林资金管理办法、财政支持科技兴农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对大项生产性资金全部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和跟踪反馈制度,每季度组织区县对大项生产性资金进行使用以及项目的实施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汇报、分析、研究,以便加强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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