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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财商[1994]1870号
【发布日期】1994-10-17
【生效日期】1994-10-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储备粮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1994年10月17日京财商(1994)1870号)市粮食局各直属粮库,各远郊区县财政局、粮食局,财政二分局: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关于粮食价格改革配套基金的管理使用办法》和中央的有关政策,经财政、粮食两局共同研究,现就储备粮出入库有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夏粮收购小麦入帐价格:
根据中央和市政府对储备粮的收购计划,安排我市94年夏粮收购的部分小麦转入储备,其中:转入中央储备2亿斤,转地方储备1亿斤。转中央储备的小麦价格按中央规定价格0.54元/斤入帐,对实际收购中出现的等级价差,用三等贸易小麦进行串换的办法解决。如果没有三等小麦,其价差在“国家专项储备粮油”科目设专户反映。转地方储备的小麦价格按实际收购的等级和价格入帐。
二、限价期间中央储备小麦的出库价格:
限价期间我市动用中央储备小麦1亿斤,按0.42元/斤价格出库,与中央规定0.46元/斤的出库价格形成的价差转入同库(或本区县)地方储备小麦库存成本,地方储备小麦现库存价格相应升值,财政不再单给补贴。
三、中央储备粮移库价格:
对94年度由省间移库的中央储备粮,按国家粮食储备局规定的价格入帐,发生的费用(包括车板前费一吨80元,包装费、运杂费)和定额损耗在“国家专项储备粮油”科目设专户单独列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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