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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房办字[1994]第029号
【发布日期】1994-01-13
【生效日期】1994-01-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
国有土地登记发证测绘工作奖励办法》 (试行)的通知
(京房办字[1994]第029号)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现将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勘察测绘所草拟的《北京市城镇国有土地登记发证测绘工作奖励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市局同意这个办法,请试行。
1994年1月13日
北京市城镇国有土地登记发证测绘工作奖励办法
(试行)
为了更好地配合城镇国有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进行,特制定房地平面图测绘的奖励办法如下:
一、定额标准:
1.3000平方米以下的户院面积每工日完成300平方米;
2.3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的户院面积每工日完成450平方米;
3.10000平方米以上-30000平方米的户院面积每工日完成650平方米;
4.30000平方米以上的户院面积执行地籍图定额。
二、奖励办法:
凡每月按质量标准完成房地平面图测绘定额的作业员,按每平方米0.010元发奖,超额部分按每平方米0.015元发奖。
三、处罚办法:
1.当月末完成定额不予提奖;
2.因测绘的差错造成销证的扣除该件以至全月的奖励金额,检查员扣除该件的1/4奖励金额。
四、房地产地籍图或区块图的经费尚未落实,其奖励办法暂空。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勘察测绘所
199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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