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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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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税[2001]444号

  【发布日期】2001-06-21

  【生效日期】2001-06-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01〕444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125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营业税

  (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系统各单位除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外,对其他房产出租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但对其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批准与居民住房租金标准近同的价格向社区便民服务网点提供公有业务用房取得的使用费,报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暂比照行政事业收费税收处理原则办理。

  (二)对各单位以高于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住房,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三)除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外,对其他各类私有住房出租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其适用税率暂减按3%的标准执行。

  (四)对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系统各单位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所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五)对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系统各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未明确列入财税机关文件规定不征收营业税范围的,可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或北京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享受相应税收政策,否则对其各项应税收入一律照章征税。

 二、房产税

  (一)企业和财政不予补助的事业单位(原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给职工的居住用房,可按本规定享受免征房产税的照顾,但需在帐簿中单独反映。

  (二)从2001年1月1日起,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京地税二〔1999〕8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的补充通知》及附件《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中房产税的税率由12%暂减为4%。

  (三)2001年1月1日后,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房产税已按1 2%征收的税款,可按规定抵扣下一征期税款或予以返税。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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