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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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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0102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1996]59号

  【发布日期】1996-12-23

  【生效日期】1996-12-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

职位轮换

(轮岗)暂行办法

(1996年12月23日京政办发〔1996〕59号)

 第一条 为了培养高素质的国家公务员队伍,增强政府机关的活力,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政府工作部门。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实行职位轮换制度。职位轮换又称轮岗,指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计划地调换职位任职。本市职位轮换的重点是担任处、科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职位,主要是指具有管理人、财、物和项目审批、证件核发及执法监督等直接涉及管理对象利益的职位。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必须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条件。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在进行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时,要从锻炼培养干部、优化队伍结构和保证工作需要出发,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五条 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在同一职位任职五年以上的,原则上要进行职位轮换。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适当延长或者缩短职位轮换年限。

  担任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的具体范围和办法,由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按以下办法进行职位轮换:

  (一)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在本部门内部不同处室之间轮岗;

  (二)区、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中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在本部门内部的不同科室之间轮岗;

  (三)乡、镇政府工作部门的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办法,由区、县人事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实际情况确定,经区、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轮换,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根据职位轮换的有关规定和本部门国家公务员的实际情况,拟定本部门具体的职位轮换方案,并对拟列入职位轮换的对象进行考察。

  (二)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三)部门领导人向轮岗的国家公务员宣布职位轮换决定;轮换对象按本部门作出的职位轮换决定及时到位任职。

  (四)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换手续,必要时进行离岗审计。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应当服从职位轮换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按职位轮换决定办理任免手续;对经批评教育仍不服从决定的,按《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公务员职位轮换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每年度末将本年度职位轮换情况,分别报送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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