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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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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储备粮货位计算机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06-03

  【生效日期】2003-06-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储备粮货位计算机管理办法

(2003年06月03日)

  为做好市储备粮(包括市储备油)货位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市储备粮货位计算机管理由货位基础数据采集、电子表格录入、网络传送、统计汇总、报表生成、条件查询等环节构成,数据内容包括存粮地点、储粮性质、仓型、数量、质量、品种、入库时间、保管方式、水份、杂质、等级等。

  二、各单位需设2名计算机管理系统操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操作人员需具有中专以上学历,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并熟悉粮食保管各个工作环节,经过北京市粮食局“货位计算机管理系统”操作培训。承储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需有一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

  三、市储备粮货位计算机系统配置。各储粮单位应配备性能良好的计算机和打印设备,有联网的通讯线路和设备。管理人员应注意设备保养,保证计算机正常使用。

  四、各单位要统一使用市粮食局开发研制的“市储备粮货位计算机管理软件”,并按使用要求升级。

  五、基础数据的采集与填报。货位基础数据来源于市储备粮专卡(货位卡),汇总后的货位报表数据应与市粮食局储备粮台账账面数相符。

  货位代码要按规定在电子报表上填写,货位代码应与市储备粮专卡(货位卡)的编号保持一致。货位代码共有10位,第1,2位是市属库编号或区县编号;第3,4位是区片或区县内库点编号;第5位是仓房型式编号;第6,7,8,9位是仓位号;第10位是标志位(S-散、B-包存、K-空仓)。

  六、数据统计的时间要求。数据统计时间截至日期为每月25日。报送时间为次月3日以前,如遇国家规定的节假日依次顺延。数据传递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

  七、市粮食局每年安排2-3次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各单位是否按规定时间传送数据,有无迟报、催报现象;货位数据有无错报、漏报、瞒报现象;上报数据与货位实际数据是否一致。

  八、本办法适用于承储市储备粮的所有单位。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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