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北京市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北京市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审批办法》的决定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审批办法》的决定

  【发布单位】80101

  【发布文号】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90号

  【发布日期】1997-09-04

  【生效日期】1998-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0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 个体采矿审批办法〉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 次会议于1997年9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9月4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北京市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审批办法》的决定

       (一九九七年九月四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决定对《北京市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审批办法》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法规名称修改为:“《北京市开办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审批办法》”,删去“乡镇”二字,相应将条文中所有“乡镇集体矿山企业”中的“乡镇”二字删去。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三、删去第四条第(二)项。

 四、删去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五、第十条分解、修改为四条,即:“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十一条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行政处罚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制定。处以罚款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六、删去第十二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审批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bj/laws/c29f492fa37c683a0dfb3386c5504d408adee6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