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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11-25
【生效日期】1999-11-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无线电寻呼行业公约实施细则 一、为确保行业、企业及用户的利益,贯彻落实公约,特制定北京市无线电寻呼行业公约实施细则。
二、违约处罚形式分为:罚款、通报批评、新闻曝光,会同市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等。对连续二次被查出同一违约现象单位,除罚款外,还要在业内通报批评;对发现连续三次有同一违约现象的单位,除罚款、业内通报批评外,还要在媒体曝光;对四次检查仍不改正的单位,除罚款、媒体曝光外,建议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停通中继线、收缴经营许可证,直至提请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
三、以增加本台用户为目的,违反价格约定或变相违反价格约定的行为,按相关处罚办法执行。
四、对有不正当经营行为且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的单位,经理事会或会员大会研究做出严厉处罚决定。
五、由于服务质量不好,引起用户多次投诉的寻呼台,要通报批评。
六、违约罚金由协会从违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违约罚金的三分之一用于奖励举报单位或个人;违约罚金的三分之一用于奖励遵纪守规的先进会员单位;另外三分之一由协会秘书处支配用以市场检查和管理。
七、约定标准
(一)行业自律年服务费最低限价标准:
1、数字机
本地网:自动台120元/年,人工台180元/年。
联网:自动台120元/年,人工台240元/年。
2、汉字机
本地网:480元/年。
联网:450元/年。
3、收取服务费低于行业自律年服务费最低限价标准的,处以违约罚金5000-10000元。
4、在服务费收取上,不得采取先服务后收费的办法。违者,处以违约罚金5000-10000元。
(二)销售标准
1、售机后试用期最多不超过三个月。多于三个月,处以违约罚金3000-5000元。
2、售机价格和服务费标准应明码标价。违者,处以违约罚金1000-2000元。
3、售机价格不得低于出厂价。如低于出厂价,处以违约罚金1000-2000元(出厂价按厂家提供数据为准)。
4、不得销售无入网许可证、无入网标志的寻呼机及不合格商品。违者,除没收全部商品外,处以违约罚金3000-5000元。
5、经销商、代销商在从事寻呼机经营活动中,如出现违反公约的行为,视同相关寻呼经营单位的行为,并参照相应条款处罚寻呼经营单位。
(三)改频入网标准
1、改频入网必须持有“改频入网许可证”。无证经营,处以违约罚金3000-5000元。
2、改频入网费按全年服务费标准收取。
违者,处以违约罚金3000-5000元。
3、裸机入网费同改频入网费。违者,处以违约罚金3000-5000元。
4、严禁向经销商、代销商发放号段。违者,处以违约罚金3000-5000元。
5、经销商、代销商及无“改频入网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改频入网业务(或裸机入网业务),所改入寻呼台(经营单位)对其违规行为负责,并处以违约罚金3000-5000元。
(四)广告及宣传
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内容不得违反行管及协会公约有关规定。否则处以违约罚金5000-10000元。
北京市无线电寻呼行业协会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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