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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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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私人出租住房 准租金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国土房屋房字[2000]第107号

  【发布日期】2000-03-13

  【生效日期】2000-03-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

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私人出租住房标准租金的通知

(京国土房屋房字〔2000〕第107号)各有关单位:

  现就执行我市私房标准租金的城镇私有出租住房的提租办法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4月1日起我市城镇私有出租住房的标准租金从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80元,提高到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17元,承租人应纳月租金按提租前的应纳月租金乘以1.760计算。

 二、承租人所在单位原发放的私房租金补贴每使用平方米0.83元予以保留,本单位无力支持的,由上一级单位解决。

 三、租金提高后,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户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承租私房,由区县民政部门对新增租金给予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解决。承租私房的离休干部和享受100%退休费的职工家庭(以下简称离休人员)新增租金超过本人和配偶增发补贴部分由承租人所在单位补贴;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273元,低于400元(含)的承租私房的居民家庭,房租超过家庭月总收入10%的部分原则上由承租人夫妇所在单位各补贴一半,单身职工由所在单位补贴;其它承租私房的居民家庭,月房租支出超过家庭月总收入15%的部分原则上由承租人夫妇所在单位各补贴一半,单身职工由所在单位补贴。上述后三类人员所在单位无力支持补贴的,由上一级单位解决。

 四、关于私房承租人申领补贴的程序

  1.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户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承租私房家庭,凭民政部门颁发的《定期抚恤领取证》或《定期补助领取证》和《北京市社会保障金领取证》向民政部门申领新增租金补贴。

  2.承租私房的离休人员家庭新增租金超过本人及配偶增发补贴的部分,由承租人凭《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或《退休证》,向所在单位申领。

  3.其他承租人家庭到房屋所在地的居家委会或区(县)房改办领取《北京城镇居民家庭公有住房租金减免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填写后,由承租人及其家庭同住成员所在单位核定收入和增发补贴的情况,并签署意见、盖章后(没有单位的由居家委会核定收入),由居家委会核实并张榜公布,无异议的,居家委会在《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审核后(承租人住房所在地没有成立居家委会的,直接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审核),由承租人夫妇双方持《申请审批表》向各自所在单位申领补贴。

 五、按照本通知提租后,原按京房管字〔1995〕第622号文件规定给予私房出租的税费减免政策继续适用。

 六、租金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居民的切身利益,各单位必须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工作,保证此次提租工作平稳进步,顺利实施。

                          二000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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