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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1993]厅秘字第16号
【发布日期】1993-04-05
【生效日期】1993-04-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关于授权
石景山区农委计划生育办公室诉讼
主体资格的请示》的批复
(1993年4月5日(1993)
厅秘字第16号)石景山区政府:
你区《关于授权给石景山区农委计划生育办公室诉讼主体资格的请示》(石政请[1993]10号)悉。
市政府同意你区农委计划生育办公室行使乡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职权,其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其科学知识。
二、负责实施本辖区的计划生育计划,督促落实节育措施。
三、负责本辖区计划生育统计以及发放避孕药具等服务工作。
四、根据《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规定,在本辖区范围内实施计划生育方面的奖励,并行使相当于乡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一级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力。
五、区农委计划生育办公室作出的征收社会抚育费、经济限制措施和行政处罚决定,如当事人不服,提出复议申请,由你区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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