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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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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评审办法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98]京经节字第392号

  【发布日期】1998-10-19

  【生效日期】1998-10-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市计划委员会

市商业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市电力工业局关于下发《北京市资源综合

利用企业

(项目)评审办法》的通知

((98)京经节字第392号)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评审办法》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1998年10月19日

         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评审办法

            (1998年10月19日)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8〕31号)的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我市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开展,落实国家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特制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评审办法如下:

 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证范围

  1.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的企业(项目)。

  2.对生产过程中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的企业(项目)。

  3.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等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的企业(项目)。

 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证标准

  1.必须是国家经贸委等部门下发的《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通知》(国经贸资(1996)809号)中规定的产品和项目。

  2.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或本企业外的废水(液)、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产品。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必须实行独立核算。

  4.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符合国标、行标或企业标准)。

  5.不破坏资源、不造成新的污染。

  6.有较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及时、准确地上报资源综合利用基本情况年报。

 三、申报及审批程序

  1.凡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项目),由企业填写《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报表》(见附表,略),并附有关技术资料,向所属市主管工业总公司(局、集团)或区、县经委(计委、计经委)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于3月底前上报市经委。

  2.市经委会同市计委、市商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电力工业局于6月底之前对审核的企业提出认证意见,并颁发认定证书。

  3.认证通过的企业(项目)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四、监督管理

  1.对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由市经委定期公布。

  2.由市经委组织有关部门对已认定的企业(项目)不定期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标准的,取消其资格。

 五、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评审试行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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