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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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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郊区出口产品企业技术改 项目贷款贴息办法

  【发布单位】80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7-10-15

  【生效日期】1987-10-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郊区出口产品企业

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办法  为了促进我市郊区出口商品生产的发展,鼓励企业不断扩大出口产品生产,增强企业出口创汇能力,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市财政每年拨出一定资金,用于郊区出口产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

一、市财政拨出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是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中的设备和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好的项目的贷款贴息。

二、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市计委、市农林办、市经贸委正式批准立项,并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技术改造项目。

2、经营管理好,出口产品有销路,需要扩大出口生产,资金和付息有困难的企业。

3、具有按期归还贷款的能力。

三、贷款贴息的审批与发放。

1、采用“先审批,后贴息”的办法。凡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各区、县、局(总公司)提出申请,经市郊区外经外贸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核定。

2、在项目建设期内,贷款利息先由承办企业支付。待项目按期完成并验收合格,再由各区、县、局(总公司)报市郊区外经外贸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核定后,按批准贴息的金额,由市财政一次拨给承办企业。

  注:北京市人民政府1987年10月15日京政发125号附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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