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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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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委等部门关于市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2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1]48号

  【发布日期】2001-06-11

  【生效日期】2001-06-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委等部门关于市属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1〕4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推动本市市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市规划委、市建委、市计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编办制定了《关于市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六月十一日

        关于市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市规划委、市建委、市计委、市经委市财政局、

       市劳动保障局、市编办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现对市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本市机构改革要求,全面推进勘察设计单位的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尽快形成为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全过程提供技术性、管理性服务的咨询设计服务体系。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改企建制,政企分开,调整结构,扶优扶强。改革的目标是:勘察设计单位由现行的事业性质改为科技型企业,使之成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市场主体。要参照国际通行的工程公司、工程咨询设计公司、专业设计事务所、岩土工程公司等模式进行改造,市属国有大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中小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企业制度进行改革。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进一步调动勘察设计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创新能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创造更多更好的设计精品,为首都城乡建设事业服务。

 二、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时,要同时进行管理体制的改革。勘察设计单位要从实际情况出发,自主选择运作模式,可以组建或参加企业集团,作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或其它分支机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通过行政命令将某一部门所属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全部或绝大部分捆在一起,拼凑企业集团。

 三、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时,应进行资产核定,由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评估报告,对国有资产现状进行明确表述,以防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在改制过程中,勘察设计单位可将1984年以来净资产增值部分的30%-40%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偿还企业债务、冲抵不良资产等。允许和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通过合理配置国家、集体、职工和法人的股权,实行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努力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四、勘察设计单位改为科技型企业,市政府给予以下扶持政策:

  (一)勘察设计单位改企转制,享受科技企业优惠政策。

  (二)改革勘察设计收费体制,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成本、利润、税金和社会承受能力,对原收费标准适时调整、提高。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市物价局商市规划委制定。

  (三)勘察设计单位自改为企业之日起至2004年底止,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改企转制单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办法,由市规划委和市劳动保障局在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后,参照国办发〔1999〕101号文件另行制定。

  市规划委要继续与市财政局等部门认真研究给予勘察设计单位改企转制的具体扶持政策,积极推动改革的顺利进行。

 五、勘察设计单位改企转制的实施步骤:

  (一)勘察设计单位要做好改企转制的准备工作。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有关经济体制改革的法律、法规、政策,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调动全体职工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二)勘察设计单位要认真做好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凡全额或差额财政拨款(含曾经全额或差额财政拨款)的改企转制单位,应将现有全部国有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转为国有资本金,并按照京国资发〔1998〕250号和京国资发〔1999〕756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批。清产核资结果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国资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办理企业产权变更登记。

  (三)勘察设计单位在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规,选择适合本单位情况的改企转制形式,起草改企转制方案和相应的配套文件,经报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重新确认资质等级。改企转制方案应当取得职工代表大会和出资人同意。

  (四)改企转制的勘察设计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改企转制登记后,持原主管部门批件到市计委、市编办办理撤编手续,到市劳动和社保、人事部门办理社会保险及有关工资变更手续。

  (五)具有事业与企业两个法人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持局级主管部门的批件,经市计委、市编办核销事业编制后,享受扶持政策。

 六、本市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由市规划委牵头,会同市政府体改办、市计委、市经委,市科委、市建委、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市工商局、市人事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具体落实。

 七、中央及军队在京的勘察设计单位是建设首都的重要力量,本市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其改企转制工作的联系,协助开展工作,推动全行业改企建制的工作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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