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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地税地[2001]462号
【发布日期】2001-01-01
【生效日期】2001-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延期缴纳土地使用费有关问题通知
(京地税地[2001]462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第十条,缴纳土地使用费确有特殊困难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可予缓征的精神,现对延期缴纳土地使用费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延期缴纳的条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因资金周转的原因,造成缴费困难的,延期缴纳时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二)外商投资企业因停产、亏损严重等原因,造成缴费困难的,应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不同情况,确定延期缴纳时限,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以从合资、合作企业分得利润缴纳的,因合资、合作企业亏损,未进行利润分配,延期缴纳时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二、关于延期缴纳土地使用费的有关审批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因不能按期缴纳土地使用费,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申请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按照批准的时间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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