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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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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征收出租汽车管理费暂行办法》等四项规 的决定

  【发布单位】80102

  【发布文号】北京市政府令第81号

  【发布日期】2001-08-24

  【生效日期】2001-08-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8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征收出租汽车管理费暂行办法〉等四项规章的决定》已经2001年8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淇

                         二00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征收出租汽车

          管理费暂行办法》等四项规章的决定

     (2001年8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1号令发布)

  为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现决定废止下列四项规章:

 一、《北京市征收出租汽车管理费暂行办法》(1987年1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87〕178号文件发布)

 二、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1989年3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订)

 三、《北京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9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4号令发布)

 四、《〈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行政处罚若干规定》(1995年4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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