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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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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劳服发[1996]191号

  【发布日期】1996-07-26

  【生效日期】1996-07-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转发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劳动

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1996年7月26日京劳服发〔1996〕191号)各区、县劳动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直属分局:

  现将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年检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劳服企业资格年度检查制度。我市各级劳动部门、地方税务部门每年应对本辖区的劳服企业资格进行年检。

  关于新开办劳服企业的资格认定仍按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资格认定办法》(京劳企发字(1994)368号)执行。

 二、年检的范围: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企业,必须按本通知要求接受年检。凡年检合格的企业,并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经当地地方税务部门批准享受有关减免税优惠待遇。

 三、年检的时间:

  劳服企业的年检工作于每年的第三季度进行(1996年需在8-10月内完成)。如有特殊情况,年检机关不能如期进行年检时,应事先书面通知劳服企业当年年检的时间及有关事项;如企业不能按期参加年检,应向年检机关申明原因,自批准之日延缓一个月补办年检手续。

 四、年检工作程序和分工:

  劳服企业年检工作,采取企业自检和主管部门审核与劳动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审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企业自检。凡经市、区、县劳服管理机构认定的劳服企业,首先按照年检的内容和要求搞好自检,填写《劳服企业年检报告书》一式四份,(《劳服企业年检报告书》样式附后),同时还需附如下材料一并报送主管部门审核: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聘任(任命)文件;

  (5)企业当年新安置人员名单;

  (6)财务年报;

  (7)职工人数统计年报;

  (8)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各区、县、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劳服企业管理机构对所辖劳服企业报送的《劳服企业年检报告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三)劳动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审定。凡经市劳动部门认定的劳服企业,由市劳动部门年检机构审核签署意见后,到企业所在区、县地方税务部门年检机构审核;凡经区、县劳动部门认定的劳服企业,由各区、县劳动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采取联合办公的形式,对其进行年检审核。

  年检审核采用现场检查与审核材料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检查比例原则上按各区、县应检劳服企业总数的三分之一掌握。

  凡经年检合格的企业,市或区、县劳动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在《年检记录》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

  (四)减免税期已过的劳服企业,按照劳服企业认定权限划分,分别报送市或区、县劳动部门年检机构审核,并对其中20%的企业进行重点抽查。经审核合格,在《年检记录》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税务部门不参加对已过减免税期劳服企业的年检工作。

 五、年检中,如发现《通知》第四条所列的情况,按《通知》第四条提出的处罚办法,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罚。

 六、几点要求:

  (一)各级劳动部门、地方税务部门的主管领导要重视对劳服企业的年检工作,加强对年检工作的领导,并抽调足够人员组成工作班子负责年检的具体工作。在工作中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发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保证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区、县、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劳服企业管理机构,要认真组织所属应参加年检的劳服企业,按本通知要求做好准备,保证按时、按质完成年检工作。

  (三)年检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的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准确。年检机关和接受年检的企业都不得敷衍或弄虚作假,有违反规定者要追究其责任。不按规定参加年检的企业,视同自行放弃劳服企业资格,缴销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四)每年在年检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每年10月31日前,1996年为11月15日前)各区、县年检机构对年检情况写出书面总结分别报市劳动局、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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