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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6-05-13
【生效日期】1996-05-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一级以上裁判员登记注册管理办法
(1996年5月13日)
第一条 立法宗旨
为加强对本市一级以上裁判员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除足球外各项目一级以上(含一级)北京籍裁判员
注册资格:
(一)持有国家体委、北京市体委颁发的国际、国家、一级裁判员等级证书;
(二)有正式的北京市户口;
(三)年龄65周岁以下。
第三条 主管部门
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是一级以上裁判员注册主管部门。
第四条 注册时间
从1996年开始对本市各运动项目一级以上裁判员实行注册管理。按年度办理注册的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2月15日(1997年注册日期为1996年7月1日至10月31日)。注册的有效期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条 注册程序
由各区、县体委负责办理本区、县范围内的注册登记,并以各区、县体委为单位,每年在2月15日之前,到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竞赛部办理注册手续。超出此期限不再受理。裁判员的注册登记表由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统一制作。
第六条 注册的有关规定
裁判员注册登记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裁判员注册时只能在一个行政区,即所在工作单位的行政区,或居住地行政区的区、县体委进行注册登记。
(二)裁判员注册时必须按年度交纳注册费,注册费用由个人承担,标准如下:
1、国际级裁判员,每人每年度50元;
2、国家级裁判员,每人每年度40元;
3、一级裁判员,每人每年度30元。
(三)注册费统一交由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管理,用于北京市裁判员队伍发展基金。
(四)裁判员注册登记时,必须按注册内容和要求由本人逐项填写注册表,字迹工整,涂改无效。凡持有两个项目以上(含两项)裁判证书者必须分别填写注册登记表。第一年注册时需附本人近期小二寸黑白照片一张。
(五)注册情况若与事实不符,此注册无效。
第七条 不予注册范围
有下列三种情况者不予注册:
(一)凡违背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规定的裁判员在接受处理之前,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将不予注册。
(二)经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批准到外地执裁的裁判员,如果超过预定期限,仍继续在外地执裁,在接受处理之前不予注册。
(三)自行代表其它省、市地区或行业体协执裁的裁判员,在接受处理之前不予注册。
第八条 对注册裁判员的管理
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将对注册的各级裁判员实行如下管理:
(一)只有在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注册过的国际、国家级裁判员才能取得向国家体委主管部门注册的资格。
(二)只有经过正式注册的裁判员才有资格担任北京市本年度市级以上各项比赛的裁判工作。
(三)一级以上(含一级)的裁判员,除接受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选派的任务外,由各区、县体委对其进行管理。管理范围应包括:
1、推荐、选派参加市级或区、县级比赛的裁判工作;
2、组织裁判业务、理论、外语、体能的培训和测试;
3、组织裁判员进行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学习与教育。
(四)市级比赛由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统一选派裁判员,区、县级比赛由区、县体委统一选派裁判员。
(五)凡经注册的各级裁判员必须遵守《裁判员守则》和《北京市裁判员工作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如有违反,将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1、通报批评;
2、停止一场至数场裁判工作的资格;
3、降低裁判等级直至除名;
4、停止终身裁判工作的资格。
5、未经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批准擅自执裁的裁判员取消其注册资格。
(六)裁判员每年注册后,将获得由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统一颁发的参赛许可证。因特殊情况,临时注册经批准后,注册费用按不同等级所交费用的标准加倍收取。
(七)在北京市范围内,因裁判员代表单位问题发生争议时,由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依据注册事实裁决。
第九条 实施日期与解释
本办法自1996年7月1日起实行。本办法由北京市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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