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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地税二[1998]199号
【发布日期】1998-05-05
【生效日期】1998-05-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简化收入统计分析报送制度的有关内容的通知
(京地税二[1998]19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税收征管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本着科学简化、合法有 效的原则 以及市局党组关于建立“科学、规范、简捷、高效”
管理机制的工作要求,为简化地税系统内部工作程序,减轻基层税务部门的工作量,经研究决定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土地增值税的收入统计分析报送制度统一进行调整和简化,具体工作安排和要求如下:
一、各区县局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土地增值税的收入统计分析报送工作
均由原来每年向市局报送4次统一调整简并为每年2次,具体报送时间为每年的6月10日前和12月10日前。
二、统计报表口径和具体要求:
每年6月10日前,各区县局分别向市局报送各税种1月1日至5月31日的收入进度统计报表、重点税源户统计报表和文
字分析等材料。同时,预计6月份的收入完成情况和增减变化原因。
每年12月10日前,各区县局向市局报送各税种1月1日至11月30日的收入进度统计报表、重点税源户统计报表和文字分析等材料。同时,预计12月份的收入完成情况和增减变化原因、预测下一年度的年度收入计划和影响年度计划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
三、本通知自1998年5月份开始执行。在执行新报送制度后,原各种现行的报表填制要求和收入分析要点不变。
一九九八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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