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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财综[1995]2271号
【发布日期】1995-10-07
【生效日期】1995-10-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制定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费标准的函
(1995年10月7日京价(收)字(1995)334号、
京财综(1995)2271号)市房地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迅速核定供暖管理费收费标准的函》(京房暖字〔1995〕第577号)收悉。根据市政府《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1994年第15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从今年采暖季开始对住宅锅炉供暖单位收取管理费。现将具体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经营性供暖单位和房管局系统按照住宅建筑平米,每个采暖季收取0.03元;自行供暖单位按照住宅建筑平米,每个采暖季收取0.02元。
收费单位应持收费立项及标准的复函到物价部门办理北京市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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