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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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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直属医疗机构医疗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暂行办法的函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社[1998]98号

  【发布日期】1998-02-17

  【生效日期】1998-02-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直属医疗

机构医疗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暂行办法的函

(1998年2月17日京财社〔1998〕98号)市卫生局、市中医局:

  为加强我市社会保障卫生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推动我市医疗重点学科的建设,现将《北京市直属医疗机构医疗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

 附:         北京市直属医疗机构医疗          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医疗机构医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提高诊断和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及疑难病症的能力,使科研运成果能迅速运用于临床,更好地吸引和发挥医学人才的作用,切实为广大患者服务,决定建立北京市直属医疗机构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为保证科学、合理、有效公正地使用该项资金,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医疗重点学科项目立项范围

  一、具有国际水平或国内处于领先地位、社会效益好,能够迅速应用于临床的医疗学科领域。

  二、目前虽暂不具有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但学科基础较好,有发展前途,且社会需求量大,给予一定的支持便能很快处于领先水平的医疗学科领域。

  三、已获得过医疗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执行认真,进展顺利,并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医疗学科领域。

 第三条 医疗重点学科项目立项的基础条件

  一、有较强的学科带头人,学科队伍结构合理、稳定。

  二、已配有项目所需的常规或基础设备。

  三、已具有基本的实验或实验场地。

 第四条 项目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立项单位在确定申请项目后,每年二月底以前向市卫生局以书面形式提交医疗重点学科项目申请。

  二、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对立项单位的项目申请进行论证、筛选,并将经初选后的项目按规定填写《北京市医疗重点学科项目评审申请书》,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报市财政局备案。上报的项目要确保质量,严格控制数量。

  三、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将联合对上报的重点项目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并于每年五月底之前完成项目终审并确认评定的学科项目和财政补助经费。

  四、重点学科项目确定后,立项单位要向市卫生局与市财政局提交《北京市医疗重点学科项目执行保证书》。

 第五条 医疗重点学科项目资金来源及管理

  一、医疗重点学科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补助和单位配套两部分。财政补助是指市财政局安排的北京市医疗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单位配套是指立项单位按项目所需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配套安排的资金。

  二、医疗重点学科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更新和添置对重点学科农展有重大影响的关键性的检测、分析、诊断、治疗等设备、设施。

  三、医疗重点学科项目资金使用的原则是专款专用。项目经费的财政补助部分核拨后,立项单位的配套资金也应同时到位。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违反规定,擅自将专款挪作它用的单位,一经查出,市财政局将按该项目补助资金的一倍扣减该单位的卫生事业费,并取消其今后重点学科项目资金申请资格。

  四、项目资金到位后,立项单位应指定专门财务人员参与项目资金的管理。项目结束后,应及时清理所有帐目,并按规定组织项目资金效益评价。

 第六条 项目管理与各级责任

  一、设立北京市医疗重点学科项目资金领导小组(主要由市卫生局与市财政局的局和有关处领导组成),下设办公室、重点学科项目评审委员会和技术咨询组,主要职责如下:

  领导小组:1.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意见,确定重点学科支持项目及财政补助数额;2.评估项目进展;3.验收已完成项目;4.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作出相应的处罚。

  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具体执行上述任务的日常工作。

  重点学科项目评审委员会:根据本《暂行规定》和有关医疗重点学科评审标准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学术评审,并向领导小组提交书面评审结论。

  技术咨询组:负责整个重点学科项目评审过程中的业务技术咨询,协助领导小组对具体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

  二、立项单位:及时将本单位的项目申请报送市卫生局,负责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确保财政补助资金的落实及合理使用。

 第七条 项目执行与考评

  项目周期原则定为1-3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立项单位负责人应与每年十月底以前向市卫生局与市财政局提交项目进展报告。项目结束后两个月内,应将项目总结及有关财务决算报领导小组。

  项目领导小组将派专门的项目监督检查小组对各单位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抽查。在项目完成后,由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进行验收。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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