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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财行[1998]421号
【发布日期】1998-04-24
【生效日期】1997-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测绘局《测绘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京财行〔1998〕421号1998年4月24日)市测绘院:
现将财政部、国家测绘局颁发的《测绘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本市情况,做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测绘院的预算管理办法和预算编报审批的具体程序,要执行市级财政部门对市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市测绘院依据有关法规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应及时足额地按月上缴市级财政专户。
三、单位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要严格执行市级财政部门对市级事业单位自筹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的有关规定。
四、修购基金的提取比例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10%标准执行。
五、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按照可分配结余的40%标准执行。
六、医疗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市级事业单位医疗基金管理办法未出台之前,可按单位现行办法执行。
七、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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