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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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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重点限养区内的农村养犬登记费注册费收费 准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综[1995]755号

  【发布日期】1995-05-12

  【生效日期】1995-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重点限养区内的

农村养犬登记费注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5年5月12日京价(收)字(1995)

第124号京财综(1995)755号)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根据“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经会同市法制办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政府共同协调衔接,有关养犬收费除执行京价(收)字〔1995〕第116号文件规定外,现对重点限养区内的农村限养类区的划分和农村养犬登记费、注册费的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农村限养类区:可据限养情况划分为平原一类、二类和山区,具体地段由各区县政府确定,并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备案。

 二、养犬登记费:个人养犬每只犬第一年登记费平原一类地区为1000元、二类地区为500元、山区为200元(以上收费均含养犬许可证、犬牌工本费),在规定实施之日3个月内登记的按上述收费标准分别减收400元、200元、80元。

 三、年度注册费:准养犬在缴纳登记费后的第二年起每只犬每年缴纳年度注册费,平原一类地区为400元、二类地区为200元、山区为80元。

  本通知自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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