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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价[收]字[1998]第149号
【发布日期】1998-05-07
【生效日期】1998-05-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医疗器械新产品鉴定费收费标准的函
(京价(收)字〔1998〕第149号、
京财综〔1998〕422号1998年5月7日)市医药管理局:
你局“关于医疗器械产品鉴定费收费标准的请示”〔京医药局械政字(98)第1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534号文件的规定,同意你局向申请鉴定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新产品的单位按每个产品不超过2000元收取医疗器械新产品鉴定费。
请你局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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