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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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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监察局关于对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措施中的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监发[2001]2号

  【发布日期】2001-04-24

  【生效日期】2001-04-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监察局关于对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措施中的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京监发〔2001〕2号)各区县监察局,市监察局各派驻监察处: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市委市政府转变政府职能、促进经济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反腐败源头治理的重要任务之一。为确保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目标的顺利实现,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关于“监察机关要对审批行为加强行政监察”的要求,市监察局决定,今年全市监察机关对各级行政机关落实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措施中的问题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主要对今年以来各级行政机关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本市行政审批制度的通知》(京政发〔2000〕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00〕18号)中的问题进行检查,重点是:

  (一)被清理取消或调整的审批事项是否按规定予以取消或调整;有无擅自增加的审批项目;

  (二)需要保留的审批事项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规范。包括审批权限和标准是否明确,是否建立了对审批的监督制约机制,审批程序是否简捷,审批时限是否合规,应公开的审批事项及相关规定是否公开等;

  (三)在改进审批方式方面是否建立了主办部门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

  (四)审批中有无超时限审批或该批不批、不该批乱批等问题,是否建立了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检查方法

  (一)各派驻监察处按照检查内容认真对本单位行政审批部门进行检查,检查工作在6月底前完成,并向市监察局提交检查情况报告。

  (二)各区县监察局组织本地区有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的监察机构对本单位的审批工作进行检查,并在此基础上由区县监察局重点抽查3-5个行政机关。检查工作在6月底前完成,并向市监察局提交检查情况报告。

  (三)检查过程中,可采取到服务窗口明察暗访,走访部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听取对被检查单位审批工作方面的意见,或以办批文人员身份直接了解审批情况等方法进行了解;听取被检查单位(部门)的汇报;调阅、审查相关文件和资料;抽查在一定时间段(一般为一个月)中某方面的审批事项的办理情况等方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构成违纪的要严肃追究政纪责任。要把检查工作与加强管理、改进工作紧密结合,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监察建议或工作建议,督促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市监察局将于下半年对市有关部门和部分区、县行政审批中的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并将全市的检查情况报市政府。

 三、检查工作要求

  各单位领导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实施。要认真审定检查方案,及时听取检查情况汇报,帮助解决检查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并督促监察建议或工作建议的落实。

  检查组成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所要检查的审批事项及必要的相关知识;检查前,要研究制定尽可能详细的检查方案;检查中务必认真、细致,尽可能避免出现补充检查的情况发生;要找准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建议和意见;要正确使用《监察建议书》和《监察决定书》,督促行政机关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

                          北京市监察局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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