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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价[收]字[1997]第093号
【发布日期】1997-04-01
【生效日期】1997-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
清理道路交通障碍收费标准的函
(京价(收)字(1997)第093号京财综
(1997)507号1997年4月1日)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你局报来“关于调整清理道路交通障碍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凡车辆发生故障或因交通事故造成交通障碍,需由你局交通清障车清障的,可向造成交通障碍的责任方收取清障拖车费,具体标准调整如下:
1.拖拉二吨(不含二吨)或22座(不含22座)以下小型客货机动车,每车次200元。
2.拖拉二吨或22座以上大型客、货机动车,每车次250元。
3.你局清障车无法拖拉的车辆,可征得车主同意委托其他单位车辆拖拉。拖拉收费标准由车主与拖拉方协商制定并签定拖车协议。
4.你局及各大中队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5.清障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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