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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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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违 地问题的意见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7-03-19

  【生效日期】1987-03-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处理违章占地问题的意见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本市自1986年10月到1986年底对郊区非农业用地进行了全面清查,查出自1982年以来发生的违章占地10273起,28135亩。这些违章案件,情况比较复杂,不少是在1984年《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北京市农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前发生的,应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区别不同时期和不同情况,认真处理。具体意见:

一、1984年2月10日《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以前的违章占地案件,区别情况,依法从宽处理。

  凡目前与城市规划矛盾不大,没有用地纠纷,立即退地又确有困难的,经检查处理后,可准予保留使用两年,到期由违章单位负责腾退土地。期满退地仍确有困难的,可于期满前两个月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续用。待规划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违章占地上的一切建设工程及其它设施,收回土地。

  占地位置基本符合规划安排,无其它矛盾,占地单位又有基建任务的,经检查处理后,可按照本市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提出申请,补办征地手续。但必须把实际用地之外多占的土地或占而未用的土地退出来。

  严重影响规划,影响公用设施维修管理,影响交通安全,占压市政管线,侵占规划道路红线或干道、河道隔离带,以及和当前建设有其他矛盾或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违章占地,要严肃处理,限期拆除违章占地上的一切建设工程及其它设施,退出违章占地。

二、1984年2月10日以后至1986年3月21日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前的违章占地案件,要按照《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北京市农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侵占规划用地,影响统一规划,情节严重的,要限期拆除违章占地上的一切建设工程及其它设施,腾退土地。

  目前与规划矛盾不大的违章占地,经检查处理后,也可准予保留使用两年,到期由违章单位负责腾退土地。期满退地仍确有困难的,可于期满前两个月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续用。待规划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违章占地上的一切建设工程及其它设施,收回土地。

三、1986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以后的违章占地案件,要依法从重处理。占而未用或占地后正在进行建设工程的,要一律停止占用,停止建设,立即腾退土地;建设工程已经建成的,原则上要没收或拆除其工程,限期退地。

四、无论哪一时期,违章占地所签订的协议、合同和违章审批文件,一律作废。

五、对违章占地案件中责任人员的处理,要按发生案件的时期和具体情况,区别对待。1984年2月10日以前的,对违章协议各方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对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除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外,一般经检查承认错误后,可免予处分。1984年2月10日以后至1986年3月21日以前的,对违章协议各方单位或个人、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都要给以经济处罚,并由其上级单位予以必要的行政处分。1986年3月21日以后的,依法从重给以经济处罚,并予以行政处分。无论哪一时期的案件,凡有经济收入的,都要没收其非法所得。

六、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凡有违反规定乱批乱占土地的,或越权审批占地的,都要主动检查,自觉纠正,服从查处。对以权谋私,带头或支持违章占地的各级干部,必须从严处理,不能迁就姑息。

  对在租赁、买卖土地或变相租赁、买卖土地(含以买卖房屋为名变相买卖土地)等违法转让土地中有行贿受贿、贪污、非法谋利犯罪行为的,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在这次清查以前,已经市政府作出决定,并进行了处理的,这次不再处理。

八、涉及华侨、宗教等部门的土地问题,应商其主管部门处理。

九、市、区、县清查非农业用地办公室应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对清查违章占地问题,负责到底。具体处罚的执行和补办手续事项,依法由各执法单位办理。

十、市、区、县收缴的罚没款,应交同级财政部门。清查非农业用地办公室所需经费,应根据工作需要,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可以从罚没收入中列支。

                       市清查非农业用地办公室

                          1987年2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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