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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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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工商联合总公司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奶牛养殖场成本 算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农[1998]112号

  【发布日期】1998-02-12

  【生效日期】1998-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工商联合总公司关于

印发北京市国有奶牛养殖场成本核算规程

(试行)的通知

(京财农〔1998〕112号1998年2月12日)市属农口各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畜牧局:

  为了加强奶牛饲养和牛奶成本的核算,统一核算口径,规范奶牛饲养和牛奶成本管理和核算,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结合我市国有奶牛养殖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制定了《北京市国有奶牛养殖成本核算规程(试行)》,现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市财政局和农工商联合总公司,以便进行修改和完善。

        北京市国有奶牛养殖场成本核算规程(试行)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我市奶牛场的财务行为,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会计准则》和《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结合我市奶牛场的实际情况和生产经营特点,制定本规程。

 一、成本核算对象

  奶牛场不同于一般的养牛单位,它是以取得牛奶为目的而进行的奶牛饲养,在会计核算上奶牛场有如下特点:

  1.奶牛既是产品又作为生产资料--固定资产来进行核算,它是牛场成本核算的基础。

  2.牛奶是牛场的主要产品,是成本核算的中心内容。

  3.奶牛核算周期长,核算办法的变化将影响相对较长的一个时期。

  4.奶牛作为活体动物,其经营风险较大,在帐务处理时,应严格遵守“谨慎原则”。

  因此在进行成本核算时,应注意上述特点,据牛场的实际情况,实行分群核算,以群别作为成本核算对象,分别设置成本核算的生产明细帐,分步结算生产成本,牛群具体分为:犊牛(出生至183天),育成牛(184天至548天),青年牛(548至生犊牛前一天),成乳牛(生犊牛后产奶后第一天至淘汰)。

 二、牛奶成本核算科目的设置

  根据制造成本法的要求,对牛奶生产成本核算设置“农业生产成本”、“幼畜及育肥畜”、“辅助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帐户。

  1.“农业生产成本”科目:本科目核算各群牛发生的饲养费用。该科目包括4个明细科目:

  A:农业生产成本--犊牛:本科目汇集犊牛群所发生的一切生产费用。

  B:农业生产成本--育成牛,本科目汇集育成牛群所发生的一切生产费用。

  C:农业生产成本--青年牛,本科目汇集青年牛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D:农业生产成本--牛奶,本科目汇集成乳牛群所发生的一切生产费用。

  2.“辅助生产成本”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的辅助生产单位在生产产品(牛奶)和提供劳务(如防疫、治疗、饲料加工、供应电力、水、热及运输、修理)等过程中所发生的生产费用。本科目分如下明细科目:

  A.辅助生产成本--兽医室,本科目汇集为牛群防疫、治疗及奶牛配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B.辅助生产成本--饲料库,本科目汇集饲料加工、收发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C.辅助生产成本--奶库,本科目汇集为牛奶保质库存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D.辅助生产成本--电力供应,本科目汇集为生产送电、发电及电力设备维修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E.辅助生产成本--锅炉,本科目汇集锅炉及配套设施为生产供气、供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F.辅助生产成本--运输部门,本科目汇集企业运输部门为保证生产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3.“幼畜及育肥畜”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所有幼畜和育肥畜价值的增减变动和结存,该科目按幼畜和育肥畜的种类和群别设置明细帐如下:

  A.“幼畜及育肥畜--犊牛”本科目汇集犊牛自出生至183日龄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B.“幼畜及育肥畜--育成牛”本科目汇集育成牛自从183日龄转入育成牛饲养至548日龄期间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C.“幼畜及育肥畜--青年牛”科目,本科目汇集育成牛548日龄转入青年牛后至犊牛出生前一天,在此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4.“制造费用”科目,本科目核算牛场为生产产品(牛奶)和提供劳务而发生各项无法直接摊入成本项目的间接费用。包括工资及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机物料消耗、劳动保护费、季节性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及在产品的盘亏和毁损等。企业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应作为期间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

 三、成本开支范围:

  (一)生产成本开支范围:

  1.牛场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农用材料、辅助材料、备用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疫病防治药品等的实际成本。

  2.牛场固定资产的折旧、修理费、租赁费等。

  3.低值易耗品的摊销。

  4.按国家规定列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和按规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等。

  5.牛场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制造费用和接受益原则应分摊的辅助生产成本。

  (二)下列支出不得挤入生产成本:

  1.属于递延资产的各项支出,包括在筹建期间发生的筹办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注册费利息支出等开办费用和属于应分期摊销计入管理费用的技术转让费、新产品开发费等待摊费用。

  2.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本性支出及未消耗的存货购置成本。

  3.应由提取职工福利费开支的职工医疗费、生活困难补助及医疗卫生、职工福利事业设施的经费支出。

  4.应属营业外支出范围的被没收财物、各项罚款(不含个人负担的罚款)、赞助、捐助、防汛抢险支出、中小学经费、非常损失、非季节性和非修理期间停工损失。

  5.应属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开支的各项开支。

  6.购买债券、股票及联营企业投资等投资支出,以及向投资者分派红利(股利)支出。

  7.依法交纳各种税金。

  8.国家规定不得计入生产成本的其他支出。

 四、牛场生产成本项目:

  国有牛场生产成本应设置以下成本项目,以反映生产费用的用途和成本的构成。

  1.直接费用:包括企业直接从事生产经营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2.饲料费:用于牛群饲养过程中用的自产和外购的各种动植物饲料、矿物饲料、维生素、微量元素氨基酸等。

  3.直接材料:企业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农用材料、辅助材料、备用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以及由辅助生产部门分配来的动力费用和交纳的水电资源费。

  4.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指按直接从事畜禽生产人员的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5.疫病防疫费:指用于牛群疫病防治的外购疫苗、药品、消毒剂及治疗费、检疫费、配种费等。

  6.固定资产折旧费:指牛舍、饲养专用机械设备、成乳牛等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的基本折旧费、租入上述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

  7.固定资产修理费:指牛舍、专用机械设备日常修理费及大修理费用。

  8.其他直接费用:除上述以外能直接判明成本对象的各种费用。

  9.制造费用:指分配计入的由各相关生产单位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五、牛群饲养生产成本的核算:

  奶牛场作为较特殊的生产单位,其养殖目的是生产牛奶,一头乳牛从出生到产奶要经历犊牛期183天,育成牛期365天,青年牛期283天的基本饲养期,配种产犊后才能产奶,开始成为成乳牛,因此核算成乳牛产奶的成本,既要考虑成乳牛在未产奶前的三群时的饲养成本摊入量,又要科学地合理地核算各群牛的盘存价格及确定成乳牛作为活的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成本计算对象是按饲养日成本计算。牛群在其犊牛期、育成牛期、青年牛期的核算大致一样,即每月把各群的饲养费用,通过“农业生产成本”有关三级帐户“农业生产成本--犊牛”、“农业生产成本--育成牛”、“农业生产成本--青年牛”进行归集,月末相应转入“幼畜及育肥畜--犊牛”、“幼畜及育肥畜--育成牛”、“幼畜及育肥畜--青年牛”的帐户内,连同各群牛期初结转的“幼畜及育肥畜”的价值加和,分别除以期初结转各群牛的饲养日和本期本群的饲养日之和,得出转群的单位成本,各群根据其单位成本乘以本期应转群的牛饲养日数,即得到转群的总成本转入下一牛群。(不含青年牛转群)

        期初结存总成本+本期发生的总成本

  饲养日成本=----------------

        期初结存总饲养日+本期发生饲养日

  各群牛的期末盘存价格采用实际价格计算,避免因牛群的盘存价格不实,造成牛场利润的潜亏和虚涨。因此科学合理真实地核算的牛场期末盘存价格是成本核算的一个重要环节。

  1.犊牛身价按上年青年牛怀孕期的25%计算,即:

  犊牛的成本=上年青年牛的饲养日成本×270÷4

  (1)犊牛出生后是公犊牛:

  出生后即出售的帐务处理第一胎为:借:营业外支出

                    贷:幼畜及育肥畜--青年牛

                  借:货币资金

                    贷:营业外收入

  第二胎及以后各胎,出生后即出售的帐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农业生产成本--牛奶

    借:货币资金

      贷:营业外收入

  (2)犊牛出生为母犊牛:

  第一胎的帐务处理为,

    借:幼畜及育肥畜--犊牛

      贷:幼畜及育肥畜--青年牛

  第二胎及以后各胎的帐务处理为,借:幼畜及育肥畜--犊牛

                   贷:农业生产成本--牛奶

  2.育成牛的饲养日成本=(期初饲养成本+本期饲养成本)/(期初饲养日+本期饲养日)

  育成牛转到青年牛群时的转群价格=育成牛的饲养日成本×转群牛的饲养日

  3.青年牛的饲养日成本与育成牛的计算方法一样。

  青年牛生第一胎后,转到成乳牛群的价格=青年牛群的转群价格-犊牛身价-摊到成乳牛的期间费用

  4.成乳牛做为固定资产核算。其饲养日成本=本期成乳牛群饲养总成本/成乳牛群累计饲养日;本期牛奶总成本=成乳牛的饲养总成本-二胎以后犊牛转群身价+摊到牛奶的期间费用

 六、关于成乳牛的折旧问题:

  成乳牛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核算,使用期限一般为四年,考虑到农牧业的特点及财务谨慎原则,规定成乳牛折旧期限为三至五年。各牛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更改。如变动和对成乳牛进行加速计提折旧需报财政局审批。

  每月月末,会计人员应根据资料人员提供的成乳牛的本月饲养日数计算折旧额,折旧应当按饲养日计提。残值定为原值的20%,按直线法计算折旧额的公式为:(折旧计提可按综合折旧率计算)

            成乳牛原值-预计残值

    饲养日折旧额=-----------

             折旧年限×365

  月折旧额=饲养日折旧额×本期成乳牛饲养日

  借:农业生产成本--牛奶

    贷:累计折旧

 七、牛场副产品核算:

  奶牛场副产品主要是牛粪和死淘牛。

  1.出售牛粪收入直接冲减牛奶成本。

  会计分录如下:

  借:货币资金

    贷:农业生产成本--牛奶

  2.出售死淘牛(不包括成乳牛的其他三群牛),根据市场交易价格进行帐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各群牛

    贷:幼畜及育肥畜--各群牛

  借:货币资金

    贷:营业外收入

  月末结转利润:

  借:营业外收入

    贷: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

    贷:营业外支出

  成乳牛由于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因此它在出售死淘牛时,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净值)

    累积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货币资金

    贷:固定资产清理(售价)

  借:固定资产清理(售价〉净值)

    贷:营业外收入

  反之则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售价〈净值)

 八、间接费用的分配办法:  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间接费用要根据基础数据进行分配:

  1.辅助生产的分配:

  辅助生产的分配应以各部门发生的基本费用为依据,如:畜医配种室的费用分配以各群牛发生的基本费用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其他费用(工资、电费等)。再比如:饲料库费用的分配应以个群牛发生的饲料消耗额为依据,按比例进行分配其他相关费用。

  2.制造费用的分配:

  制造费用的分配同样也应以各牛群发生的基本费用为计算依据,按比例进行分配相关费用。

  3.副产品的分配

  副产品的分配可将各牛群饲养日折合成成乳牛饲养日作为标准饲养日来计算分配。即犊牛饲养日4天折合1个标准饲养日,育成牛、青年牛饲养日2个折合成1个标准饲养日,成乳牛1个饲养日即为1个标准饲养日。

  4.期间费用按本期从青年牛转到成乳牛的营业成本和本期牛奶的营业成本进行分摊,分别摊到成乳牛的身价和牛奶的成本中。

 九、根据牛群饲养周转编制会计分录

  1.结转本月犊牛饲养成本:

  借:幼畜及育肥畜--犊牛

    贷:农业生产成本--犊牛

  2.犊牛转育成本:

  借:幼畜及育肥畜--育成牛

    贷:幼畜及育肥畜--犊牛

  3.结转本月育成牛饲养成本:

  借:幼畜及育肥畜--育成牛

    贷:农业生产成本--育成牛

  4.育成牛转青年牛:

  借:幼畜及育肥畜--青年牛

    贷:幼畜及育肥畜--育成牛

  5.结转本月青年牛饲养成本:

  借:幼畜及育肥畜--青年牛

    贷:农业生产成本--青年牛

  6.青年牛转成乳牛:

  借:营业成本--青年牛

    贷:幼畜及育肥畜--青年牛

  借:固定资产--成乳牛

    贷:营业收入--青年牛

 十、核算所必要的凭证及表格

  为能准确掌握好此成本核算规程,在实际工作中需要依据牛群异动汇总表、饲料消耗明细表、各部门用工明细表、兽药消耗明细表、水电费分摊明细表、牛奶出入库汇总表、牛奶销售情况表、成母牛计提折旧明细表、饲料盘存情况表等原始凭证来计算编制畜群饲养周转表和畜牧饲养成本表,这些凭证、表格的取得和编制是成本核算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

 十一、本规程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试行,集体牛场可参照执行,各场在试行中如有需补充、修改、完善的内容,请及时上报市农工商联合总公司和市财政局。

 十二、本规程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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