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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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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检查查出的违纪款项缴库和分成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合[1996]1143号

  【发布日期】1996-08-08

  【生效日期】1996-08-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检查查出的

违纪款项缴库和分成有关规定的通知

(京财合(1996)1143号1996年8月8日)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局驻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分局:

  根据北京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关于重点检查查出的违纪款项缴库和分成的问题规定的通知》的有关内容,结合我市对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检查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查出企业违纪款项缴库办法和分成等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查出企业消费税违纪金额缴库与分成办法

  (一)查出的消费税及其罚缴和滞纳金,由被查企业经其开户银行汇缴财政部大检查办公室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的“消费税专户”(帐号:278-2895,行号:20059),用《信汇委托书》或《银行进帐单》办理入库。其银行结算凭证可作为企业的记帐凭证,并实行签证单办法(附件一),由检查组到被查企业所在地国税局征收机关办理盖章手续。

  (二)市财政局有关分局、各区县财政局,须将被查企业上述违纪税款入库凭证复印件、《财政部门检查三资企业消费税违纪金额签证单》各一式两份,于1996年12月30日前报市财政局合资处,经财政部审核批准,按实际入库金额的10%分成。

 二、检查企业“两费”违纪金额等缴库办法

  (一)查出企业未缴土地使用费的,根据1992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中第十三条,以及财政部(93)财工字第474号《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补充规定》第二十八条,除限期缴纳外,加收滞纳金并区别情况处于罚款。由检查部门填写财政五联缴款书,在备注栏分别注明“查补收入”、“滞纳金”、“罚款”字样,交被查企业按原缴款办法入库。  

  (二)查出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消费基金补贴的,根据财政部(93)财工字第474号文件中第二十八条,除限期缴纳外,区别情况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入库办法同上。

  (三)查出企业有财政部(93)财工字第474号文件第二十八条款所列违纪行为之一的,按此规定给予罚款。由检查组填写五联缴款书,注明违纪行为及各项罚款,按上述“两费”缴纳办法入库。

  (四)对于查出企业其他违反财经法纪问题需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按企业现行缴税办法入库,并须在缴款书的备注栏内注明“检查违纪款”字样。

  (五)检查部门在检查工作结束后,须将查补收入进行分项汇总,填写“财政部门检查三资企业违纪金额汇总表”(附件二)报市财政局合资处,并将财政五联缴款书第三联及完税凭证复印件,报同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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