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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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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楼房阳台整洁的规定(97修正)[已废止]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

  【发布日期】1997-12-31

  【生效日期】1986-12-01

  【失效日期】2002-10-01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楼房阳台整洁的规定

(1986年10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48号文件发布根据1994年9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  为维护市容观瞻,根据《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规,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市人民政府规定范围内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必须按原建筑规格保持完好、整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二、使用阳台,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阳台护栏外侧四周墙上吊挂杂物;

  (二)在阳台护栏上摆放花盆,花盆底部不得超出护栏外壁,并须采取防止花盆掉落的安全措施;

  (三)在阳台内挂晒的衣物等,不得超出阳台护栏的范围;

  (四)在阳台堆放杂物,高度不得超过阳台护栏。

 三、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并由房屋所有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督促执行。

 四、执行本规定的主要大街范围,由城区、近郊区各区人民政府划定。远郊各县(区)的城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在各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市容环境卫生、公安、房管等部门协同实施。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解释。

 六、本规定自1986年12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实施前已存在的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问题,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分期分批进行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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