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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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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保健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 强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40329/801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3-12-20

  【生效日期】1993-12-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卫生部保健局、北京市卫生局

关于加强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

(〔1993〕京卫公字第7号)各县卫生局、公费医疗办公室,各大专院校,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使国家有限的经费发挥出更大的效益,确保享受医疗照顾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已下发的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及北京地区干部医疗工作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应持干部医疗证,在合同医院就诊。如病情需要转诊,应由合同医院按规定开具转诊证明。除急诊和按规定转诊外,在非合同医院就诊的医药费,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二、住院治疗时,享受副部级以上待遇的干部可住单人间病房,司局级干部应住双人间病房(如干部病床紧张时,享受司局级待遇的干部可住普通病房)。超此标准者,其床费超出部分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三、负责干部门诊的医生应严格执行各项门诊医疗制度。坚持凭证就诊并认真书写病历。根据病情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急性病人,开药量不超过3天;慢性病人,开一同的药量;行动不便者,开两周的药量。严禁同时使用多咱同类药品及开与病情无关的药品。杜绝由他人代开药和开大处方现象。

 四、要认真执行北京市公费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凡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均实行双处方(复写处方)制度。处方第一联作为取药凭证交医院药房保存,第二联随三联单或现金收据交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备查。

 五、医院应加强对干部门诊与干部病房的领导和管理,抓好重症、急症的诊治工作。完善和执行各项医疗制度,加强三级查房制,提高医疗质量,减少住院天数。

 六、合同医院应定期为享受医疗照顾人员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提高享受医疗照顾人员的保健水平,减少疾病的发生。体检费用由干部所在单位开支。

                         199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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