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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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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北京市财政局收回原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的部分财政职能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预[1994]2396号

  【发布日期】1994-12-09

  【生效日期】1994-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关于北京市财政局收回原委托中国人民建设

银行北京市分行的部分财政职能的通知

(1994年12月9日京财预(1994)2396号)市属各局、总公司(集团)、各区县计委、财政局、建行各支行: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4〕31号)批准的财政部“三定”方案中的职责范围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变的情况以及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财政部收回原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行的财政职能的通知》〔(94)财办字第2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市财政局决定并商建设银行市分行同意,从1994年12月1日起,北京市财政局收回原委托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代行的部分财政职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财政局负责对本市基本建设、地质勘探以及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开发企业的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

 二、根据国家政策和法规,负责制定本市基本建设、地质勘探以及勘察设计单位、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制度、实施细则。

 三、市财政局负责审批本市基本建设、地质勘探以及勘察设计单位、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从1994年12月1日起,各部门、各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基本建设、地质勘探以及勘察设计单位、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四、市财政局负责下达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调整、划转预算指标并在建行设专户负责办理拨款。

 五、市财政局负责审批地方财政基本建设设备储备贷款;基本建设拨改贷项目的本息豁免、材料设备降价处理和工程报废等意见;督促各建设单位及时上交应交财政的基本建设收入、项目提前竣工投产期间实现利润、结余资金和投资包干结余等。

 六、市财政局参与本市基本建设项目评估、工程取费标准、工程预算价格、预算定额编制管理工作以及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其他工作。

 七、财政局拨给各部门、各单位的基本建设资金仍在建设银行开设帐户。

 八、市财政局负责财政委托贷款项目的审批和管理。

 九、为了做好国家投资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移交工作平稳进行,对部分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市财政局仍委托建设银行市分行办理:

  1.凡列入本市年度投资计划的市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根据市财政局核定的用款计划,具体办理建设项目的资金拨付手续,并配合财政部门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

  2.催缴基本建设收入、项目提前竣工投产期间实现利润、结余资金和投资包干结余以及财政委托贷款贷等。

  3.负责审查本市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和标底参与审查建设项目概算和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工作。

  4.对建设项目的年度财务决算和竣工决算签署审查意见。

  5.财政委托贷款仍由建设银行市分行代为办理。

 十、对市财政局委托建设银行市分行办理的各项工作,由市财政局预算处、城建处负责监督。

 十一、本通知自1994年12月1日起实行,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原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199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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