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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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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商业网点管理部门经管的房产及用地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京税三字[1990]218号

  【发布日期】1990-03-20

  【生效日期】1990-03-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商业网点管理部门经管的

房产及用地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京税三字[1990]218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为了严肃税收法纪,正确执行国家税收法规,对区、县商业网点管理部门经管的房产及用地应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重申和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根据房产税《条例》第二条规定和土地使用税(89)国税地字第015号第四条规定,对商业网点部门经管的房产取得的收入依照(87)市税三字第334号规定征收房产税。同时依据房屋(含院落)占用的土地面积征收土地使用税。

   对房屋确已办理产权转移手续,转移给网点企业自行管理并记入网点企业“固定资产”科目的,或以房屋入股办合营、联营企业的,向网点企业、合营、联营企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二、对网点管理部门1988年11月1日以来应税土地仍未完税的,须由网点管理部门在今年3月底前向本区、县税务分局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经税务分局审核后对其应征收的土地使用税于4月15日前补征人库。

   三、对商业网点管理部门1989年1月以来应征未征的房产税一律在今年4月15日前补征入库;对1988年12月以前应征未征税款,需由商业网点管理部门补办申请免税手续,由各区、县税务分局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

   四、各分局接本通知后,应抓紧办理有关清理补征和建立健全必要的征管手续。对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和补缴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请各分局在4月底前将清理补征情况书面报告市局。

     

 199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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