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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地税办[2001]304号
【发布日期】2001-12-01
【生效日期】2001-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办[2001]30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地税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缓缴税款审批权限问题
缓缴税款审批权限执行新《征管法》规定,所有缓缴税款应一律报送市局审批。(具体规定市局另行发文)
二、关于税务所行政处罚权限和处罚程序问题
税务所处罚权限执行新《征管法》的规定,处罚程序和使用文书市局将另行制定。在新的规定未下发之前,暂执行现有程序及使用现有文书。
三、关于税务检查程序和文书问题
(一)、根据新《征管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实施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在税务检查实施过程中,《税务检查通知书》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事先通知、提前送达或即时送达的方式。
(二)、对实施调帐检查的案件,在新《征管法》实施细则未颁布执行之前,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三)、对税务检查案件执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在新《征管法实施细则》未颁布之前,仍执行原《征管法》有关规定,凡涉及应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案件,应及时向市局报告情况。
(四)、在税务检查工作中所涉及的常用税务检查法律文书,由市局统一修改和制定(样式附后)。
四、关于利息计算和退库问题
(一)、关于计息时间
2001年5月1日前发生的纳税人多缴税款,计付利息时间从2001年5月1日起,至提交国库办理退款日期止;
2001年5月1日后发生的纳税人多缴税款,计付利息时间从纳税人结算缴纳税款银行入库之日起,至提交国库办理退款日期止。
(二)、关于利率
按签发《收入退还书》的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的利息率执行。
(三)、关于退付利息的预算科目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退付利息使用的预算科目前,暂使用各税种“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科目。
五、本通知未明确事项,暂执行现有规定,待实施细则颁布实施和相关文件下发后再做统一修订和调整。
六、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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