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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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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居工程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康居工程中解决困难企业和低收入职工住房问题的政策措施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05-01

  【生效日期】1995-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康居工程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康居工程中

解决困难企业和低收入职工住房问题的政策措施

(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

  《北京市康居工程实施方案》公布施行后,受到社会各界,特别是住房困难户的欢迎。但是部分困难企业和低收入职工喜中有“忧”,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小康住宅经政府给予政策扶持后虽然价格较低,但因职工家庭经济困难或的在单位无力资助,仍然买不起,无法解困。为解决好上述职工的住房问题,现就有关的政策措施规定如下:

 一、住房困难户职工购买小康住宅(以下简称购房)一次付款有困难的,购房人可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申请委托贷款,或向所在单位所属的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申请委托贷款;也可以由购房职工所在单位代职工向单位所属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申请委托贷款或职工购房垫付资金,然后由购房人按所在单位房改的售房规定分期偿还。

 二、职工购房,所在单位资助成本价与个人支付价之间差额(以下简称差额)一次付款有困难的,可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申请抵押贷款,或向单位所属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委托贷款。

 三、住房困难户申报人购房有困难的,可以由同住的其他家庭成员购房;也可以保留原住房,同时购买一部分住房,购房数额按该户新购住房与原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控制在人均19平方米以下。

 四、住房困难户职工购房,成本价与个人支付价之间的差额,由购房人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分摊。从长远看,这种分担方式是合理的。但目前少数单位严重亏损无力分担,为避免单位之间扯皮推诿,在康居工程起步阶段,有资助能力的单位应予全部承担。

 五、住房困难户申报人及同住家庭成员购房有困难的,允许申报人或同住家庭成员的所在单位直接购买小康住宅,并按房改政策出售给其他职工,然后用腾空的二轮房解决该户住房困难,原住房困难户的人均居住面积应在4平方米以上,并达到“分得开、住得下”的水平(以下简称解困标准)。

 六、按上述措施无法解困的,可由申报人或同住家庭成员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在本系统内,将小康住宅调剂给其他单位的职工,然后用腾空的二轮房解决该户住房困难,并达到解困标准。

 七、职工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难以采取调剂换房解决的,允许住房困难户自找换房对象(也必须符合康居条件),由换入户按该户规定标准购买小康住宅,然后以其换空的住房,解决该户的住房困难,原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须达到解困标准,并经该户所属解困主管部门验收认可。

 八、结合上述措施,市和区县房管部门适时组织换房活动。

 九、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包括房管局出售的直管公房)回收的资金,归售房单位所有(或管理使用),全部用于资助职工购买小康住宅和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用于本单位或本系统康居工程和住宅建设。任何单位都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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