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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价[收]字[1998]第004号
【发布日期】1998-02-11
【生效日期】1998-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京价(收)字〔1998〕第004号、
京财综〔1998〕137号1998年2月11日)市各有关局、总公司: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500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公路运输管理费收费标准由按营业收入1%征收降为0.8%;农村非营业性运输车辆临时(一年内连续不超过4个月)从事营运性运输的农用(指大农业)拖拉机和农用汽车,经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临时营运证即可经营,公路运输管理费仍按0.7%征收。
二、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仍执行我市现行的按建安工作量0.1‰-0.2‰的收费标准。
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仍执行我市现行的按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的0.3%的收费标准。
请涉及降低收费标准的单位持本《通知》及《收费许可证》于1998年3月10日前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标准的变更。
特此通知。
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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