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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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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下发 强救灾款管理和建立反馈制度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社[1996]1674号

  【发布日期】1996-09-23

  【生效日期】1996-09-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

下发加强救灾款管理和建立反馈制度的通知

(京财社(1996)1674号1996年9月23日)各郊区县财政局、民政局:

  为加强救灾款的管理,杜绝救灾款在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现将“关于加强救灾款管理和建立反馈制度的通知”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救灾款管理和建立反馈制度的通知

  近年来,在民政部、财政部的支持下,我市每年得到中央财政下拨的一定数量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219科目),同时,市财政也安排并下拨了“自然灾害救济费”(217科目)。这两种资金对解决我市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保持首都的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自然灾害救济费和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以下简称救灾款)的申请、管理和安排使用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区县小灾大报;有的区县申请救灾款时积极,但救灾款下拨后却迟迟不予安排,致使救灾款形成部分结余;有的区县片面强调困难,挤占、挪用救灾款。上述做法加剧了救灾款的供需矛盾,违背了救灾款的使用管理原则,影响了救灾工作的正常开展。为了及时掌握各区县对救灾款的安排使用情况,管好、用好救灾资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每次下拨救灾款时,都要求将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尽快反馈信息,但从实际情况看,执行的并不理想。为此,特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市财政、民政补助区县的救灾款下拨后,各区县要在15日内将其安排使用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民政局,逾期不报,将视为资金未安排使用,今后再发生自然灾害时,市财政将不予补助或者在考虑应补助数额时剔除上期已拨未安排部分。

 二、救灾款是国家拨给灾区的专项资金,是灾区群众的“救命钱”,救灾款应用于解决灾民生活上无力克服的吃饭、穿衣、住房、治病(因灾引起的疾病)等困难;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民的必须费用。救灾款在安排使用时必须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严禁挤占挪用,不得提取周转金,不得层层留机动款,以确保救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切实保障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的社会稳定。

 三、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安排好当前灾区贫困地区群众生活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4号)的要求,根据市与区县事权、财权的划分,落实安排好区县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217科目)预算。

 四、发生小型自然灾害,各区县应自行安排资金,及时解决灾民的生活困难,需要市给予补助时,应以区、县人民政府名义向市政府写出请示,抄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由市民、财两局统一计划安排。

 五、要加强对救灾款的监督检查,对救灾款的分配、投向和效益等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追踪考核,发现问题要立即纠正、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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