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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人工[1996]146号
【发布日期】1996-05-27
【生效日期】1996-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我市交通民警保健津贴标准问题的通知
(1996年5月27日京人工(1996)146号
京财行(1996)577号)市公安局:
经报请市政府批准,现就提高我市交通民警保健津贴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4月1日起,我市交通民警保健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
1.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机关干警每人每日2元;
2.城近郊8个区一线交通民警每人每日5元;
3.远郊10个区(县)一线交通民警每人每日4元。
二、上述标准包括原有的津贴在内。
三、保健津贴按每月22个工作日计发。
四、保健津贴所需经费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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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bj/laws/d5be616f604f06f52ee9b26377563c11a86d2a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