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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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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设自学考试初等教育专业培养本科学历小学教师的通知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京教人〔2002〕19号

  【发布日期】2002-06-07

  【生效日期】2002-06-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设自学考试初等教育专业培养本科学历小学教师的通知

(京教人〔2002〕19号)

各区县教委:

  为全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我市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小学教师素质,我市在教师队伍建设“十五”计划中提出了到2005年小学在职教师要有5%达到本科学历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小学教师学历层次成为迫切任务。

  为拓宽小学教师提高学历层次的渠道,我委委托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开设初等教育专业独立本科段,采取“综合培养、分项选修”的模式,对积满70学分,学习成绩及毕业论文答辩合格,思想鉴定符合要求者,发给国家承认的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初等教育专业本科毕业证书,其中符合条件者可获得学士学位。

  为保证学习效果,我委委托首都师范大学牵头、北京教育学院及有条件的教师培训机构配合进行该专业的助学辅导培训工作,培训按照“自愿参加、以业余、自学为主”的原则,采取录音、录像、面授、函授等多种形式。

  提高小学教师学历层次是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区县教委要高度重视,纳入工作议事日程,做好动员、培训安排及组织管理等工作。

  各区县教委及所在单位应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对学习优秀的教师,要给予适当奖励。各学校要认真组织,在保证正常教学的情况下,积极支持、安排教师参加学习。

  附件:1. 初等教育专业(独立本科段)考试计划

  2. 2002年10月初等教育专业(独立本科段)考试安排

  3.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初等教育专业(独立本科段)注册报考安排

  4. 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初等教育专业(独立本科段)助学方案

  5.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初等教育专业(独立本科段)首都师范大学助学辅导简章

  二○○二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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