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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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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试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劳社养发[2000]67号

  【发布日期】2000-11-28

  【生效日期】2000-11-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在市、区、县

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试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0〕67号)有关政策)2000年11月28日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仅适用于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和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通州、顺义区、昌平、延庆、怀柔、密云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已按(京人险〔1996〕379号)规定参加试点的委托存档单位和被保险人及个人委托存档的被保险人。人员范围不再扩大。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一)委托存档单位和被保险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委托存档单位按全部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试点的委托存档单位和被保险人,自2000年1月1日起,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6%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今后随全市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统一调整,最终达到8%。

  (二)个人委托存档的被保险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参加试点的个人、委托存档(有工作单位)的被保险人,自2000年1月1日起,在本市上一年最低工资标准至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300%之间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收入情况规定缴费工资基数,按25%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今年费率提高,随全市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进行相应调整。委托存档的自由职业人员按京劳险发〔1999〕8号文件规定执行(缴费比例暂为20%)。

 三、个人账户

  (一)委托存档单位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2000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记账比例调整为11%。

  (二)个人委托存档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2000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11%的比例,为被保险人调整个人账户。

 四、1999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认定

  委托存档单位和被保险人个人及个人委托存档的被保险人,根据(京人险〔1996〕379号)有关规定从1996年7月至1999年12月31日的缴费予以认定不再补缴。

 五、其他

  进行试点的各人才服务中心中,已参加保险的被保险人因调往企业,个人账户无法转移而暂时封存的,即日起可办理启封、转移手续,并按规定接续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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