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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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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 艺术类专业调整学费 准的函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价[收]字[1997]第157号

  【发布日期】1997-05-28

  【生效日期】1997-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普通

中等专业学校艺术类专业调整学费标准的函

(京价(收)字〔1997〕第157号京财综

〔1997〕787号1997年5月28日)市教委:

  你委“关于北京市中等专业学校艺术类专业调整学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普通高等艺术类院校1996年招生收费并轨改革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同意本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专(不含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的成人中专)艺术类专业学杂费按下列标准执行。第一类专业(管理理论、工程技术等)每生每学年2100元;第二类专业(美术、广告、设计等)每生每学年3200元;第三类专业(表演等)每生每学年4500元。

  上述标准从1997年招收新生开始执行。1996年以前招收的在校生仍执行原标准。学费每学年收取一次,不得跨学年收取。

  普通艺术类中专学校须持由市教委审核签署意见的“北京市中等专业学校艺术类专业审核表”,经所在地区物价部门核准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可收费。

  本函自1997年9月1日起执行。

  附:《北京市中等专业学校艺术类专业审核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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