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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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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工会直属事业单位 项基金提取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工财字[1998]91号

  【发布日期】1998-10-26

  【生效日期】1998-10-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工会直属事业单位几项基金提取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1998年10月26日京工财字〔1998〕91号

京财综〔1998〕1440号)各工会事业单位:

  为加强工会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规范事业单位财务收支行为,增强事业单位发展后劲。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市总工会各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经审定现将工会事业单位几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使用要求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劳动人民文化宫、职工体育服务中心管理使用着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建筑和大型体育活动场馆,承担国内、国际重大文化体育活动任务较多,维护修缮的要求标准较高,大、中、小修的费用相对较多。为提高事业自我发展能力,靠事业自身积累部分更新改造资金,规定这两个事业单位按事业总收入的20%提取修购基金。

 二、市总工会职工大学、技术交流站、工人俱乐部及北京工人疗养院、北戴河工人疗养院和长岛工人疗养院,基本都是50年代成立的老事业单位,设施陈旧落后,更新改造任务比较繁重,作为职工教育和福利活动阵地创收能力有限,为约束这些单位靠自身积累部分财力改造和发展事业,规定这些单位按事业总收入的15%提取修购基金。

 三、市总工会职工对外交流中心、职工保险服务中心、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职工法律服务中心、职工消费合作社和北京工人报社,多为近些年组建的以承担工会职能任务为主的事业单位,因经管的资产总量相对较少,更新改造任务相对较轻,收入水平相对较低,规定这些单位按事业总收入的10%提取修购基金。

 四、为鼓励事业单位在盘活各项资产的同时又约束事业单位短期行为,对工会各事业单位,凡通过利用本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存量资产出租、出借、合资、合作形式取得的收入,均须按这部分收入的30%提取修购基金(不与前三项标准重复计提)。

 五、各事业单位的全部收支都应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管理。年度总收入和总支出相抵后如有结余,在按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相关部分税费后,按收支净结余部分的40%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其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

 六、各单位提取的修购基金,只能用于为发展事业必须的固定资产修缮购置和更新改造性支出,不得用于非生产业务性或福利性支出。

 七、各单位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可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或活动的支出,不得为个人分钱分物。

 八、各单位提取的事业基金可用于事业发展的支出或对外投资,也可用于弥补以后年度财务收支不足的差额。

 九、各单位凡用修购基金或事业基金投资单项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经可行性研究论证,报市总工会审批后执行。

  以上规定从1998年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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