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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地税地〔2003〕155号
【发布日期】2003-01-01
【生效日期】2003-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3〕15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契税纳税申报表、契税完税证>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7〕177号)第一条的规定,为加强契税征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进一步明确纳税人的法律责任,现对契税纳税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契税纳税人向契税征收机关或代征单位缴纳税款前,应如实填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纳税申报表》。
二、契税的纳税申报暂实行纳税人(或代理人)上门申报的方式。
三、纳税人在负责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动手续的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的契税代征单位)处,缴纳税款前直接申报,即申报契税的地点与缴纳税款的地点相同。
四、《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纳税申报表》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管理使用。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须确保纳税人、代征单位的需用数量,并定期将申报表同契税缴款书、契税完税证等相关资料及时完整地收回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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