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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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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罚款处罚办法

  【发布单位】80102

  【发布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3年第12号

  【发布日期】1993-09-04

  【生效日期】1993-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1993年第12号)  现发布《<北京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罚款处罚办法》,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3年9月4日

         《北京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罚款处罚办法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三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和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的罚款处罚。

第三条 市高等教育行政部门,市、区、县劳动和普通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行使罚款处罚权。

第四条 违反《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办学,情节严重的,处以责任单位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处以直接责任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对以办学为名,骗取财物,非法牟利的,处以责任单位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处以直接责任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本办法中数额所称“以上”和“以下”均含本数在内。

第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文教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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