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3年第12号
【发布日期】1993-09-04
【生效日期】1993-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1993年第12号) 现发布《<北京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罚款处罚办法》,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3年9月4日
《北京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罚款处罚办法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三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和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的罚款处罚。
第三条 市高等教育行政部门,市、区、县劳动和普通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行使罚款处罚权。
第四条 违反《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办学,情节严重的,处以责任单位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处以直接责任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对以办学为名,骗取财物,非法牟利的,处以责任单位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处以直接责任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本办法中数额所称“以上”和“以下”均含本数在内。
第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文教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bj/laws/d73d10d7e19685781cffb0e581fd9ce7fcac33c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