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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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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 准的通知(2003)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京劳社养发[2003]148号

  【发布日期】2003-08-18

  【生效日期】2003-08-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3]148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我市民用燃料价格放开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自今年冬季起调整家居本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长城以内地区的取暖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70元提高到200元。

  二、 延庆、怀柔、密云、平谷4个县的长城以外地区的取暖补贴标准由原来的190元提高到220元。

  三、 属于发放取暖补贴范围的建筑、市政建设企业单位的职工,因在现场施工不能回家而住集体宿舍的,由本单位每年扣除65元做为职工住集体宿舍的取暖费用,其余发给职工本人。

  四、调整冬季取暖补贴所增加的开支,仍按原规定的资金渠道解决。

  五、其他有关问题,仍按1980年10月8日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税局、北京市房管局《关于冬季职工宿舍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80)市劳险字第260号、(80)市财行字第895号、(80)市房统字第418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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