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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财商[1996]1885号
【发布日期】1996-11-14
【生效日期】1996-11-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1996年市属国有商业
企业有关工效挂钩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京财商(1996)1885号1996年11月14日)市属商业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商业企业集团;市财政二分局:
为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妥善解决工效挂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做好1996年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清算工作,现将1996年工效挂钩清算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现利税指标的内容
根据1994年税制改革后税种的变化情况,为了保证效益指标口径的准确性和效益完成数与基数的可比性,从1996年起实现利税指标包括以下内容:即实现利润总额、应交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经批准减免或即征即返、先征后返的税款不视同税金计提工资增长基金,但减免或即征退返、先征后返的税款并入利润总额的可作为实现利润并计提工资增长基金。
二、效益视同政策
为了规范工效挂钩效益视同政策,一般不再在年中采取调整效益基数的办法,对由于政策性因素未完成效益的部分,年终可计算报财政部门批准后视同。视同后如完成或超额完成效益基数,工资不下浮,但不得提取新增工资;视同后如仍未完成效益基数,按规定下浮工资。如视同因素为当年一次性发生的,在确定下一年效益基数时,应考虑适当增加基数;如不是一次性的,下年还要发生,则下一年效益基数原则上按上年实际完成数确定,同时此因素如数量上无大的变化,今后不再视同。视同的政策性因素主要有:
(一)由于市政工程建设征地或道路施工,致使企业经营网点拆除或影响经营造成销售大幅度下降的,可按实际影响期内的销售额比同期销售额的减少数及上期销售利润率计算视同因素,计入效益完成数。
(二)市财政局京财工(1994)2017号《关于地方国有企业1994年清产核资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清查出各项流动资产损失,按政策规定冲销各项损失后仍有损失余额,要相应制定消化计划”。为了帮助企业尽快消化历史包袱,防止虚盈实亏,对消化历史包袱影响利润减少的,可按实际消化数比上年实际增加的部分作为视同因素,计入效益基数。
(三)挂钩企业按(95)京房改字第37号文《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交纳住房公积金,影响效益完成的,在财政部门批准的比例内,按实际列支数比同期列支数增加的部分计算视同,计入效益基数。
(四)挂钩企业执行市政府令1995年第6号《北京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缴纳大病统筹,按规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3.5%,影响效益下降的部分,可在列支比例内,按实际列支数比同期列支数增加的部分,计算视同,计入效益基数。
(五)对其他政策性因素影响企业效益下降的,原则上由企业自行消化。企业工资下浮较多且工资水平偏低的,经确认,可适当计算视同。
三、效益指标的填报与审核
挂钩企业要严格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报《挂钩企业1996年效益完成计算与1997年效益基数核定表》(以下简称计算与核定表)(附后),有视同因素的企业还要报送视同完成效益的申请及视同因素计算说明与计算与核定表一同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次年2月底以前转报市财政二分局,经分局审核盖章后返给主管部门。
四、其他问题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五、区县企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关于填报《挂钩企业1996年效益完成计算与
1997年效益基数核定表》的说明
一、填报范围、口径
1.凡实行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或实现利润)挂钩办法的单位都要填报本表。
2.凡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主管局(总公司)为单位核定两个基数一个比例的,主管局要负责将所属企业各项指标汇总填报。
二、表中具体指标的填报说明
1.第6行、第7行按京劳资〔1996〕99号《关于做好1996年企业工效挂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工效挂钩浮动比例分档计算确定表的规定填列。
2.第15行按本文规定的政策性影响因素计算填列,如视同前效益基数已完成,则此行不填。
3.第16行、第17行计算后如为零或正数,按本文“不得提取新增工资”的规定,第18行、第19行、第20行、第21行不再计算填列;第16行、第17行计算后如为负数,第18行、第19行、第20行、第21行按规定计算填列工资下浮数。
4.第18行、第20行的计算公式如下:
〔公式1〕
工资总额基数×20%×工资浮动比例1+工资总额基数
×视同后实现利税毛增加额(第16行)-20%
×挂钩效益基数
工资总额 工资浮动
-20%× ×
按实现利用计算 基 数 比例1 工资浮动比例2
=---------------------× (或
的应提新增工资 挂钩效益 工资总额 工资浮动 (或工资浮 工资浮动比例1)
+ × 动比例1)
基 数 基 数 比例2
(注:1.工资浮动比例1对应经济效益增长小于等于20%的部分;工资浮动比例2对应经济效益增长大于20%的部分;
2.当式中视同后实现利税毛增加额≤20%×挂钩效益基数+20%×工资总额基数×工资浮动比例1时,以括号中工资浮动比例1替换与之对应的工资浮动比例2)。
举例:
例1:某企业1996年挂钩效益基数1000万元,工资总额500万元,1996年实现利税实际完成毛额1300万元(未扣除累计工资增长基金,即第3行数),视同因素数额为0,则1996年应提新增工资是多少?
解:①因挂钩效益基数1000万元高于工资总额基数500万元,故该企业为正挂企业,所以企业适用《工效挂钩浮动比例分档计算确定表》正挂企业效益增幅栏中的对应浮动比例;
②又因1996年视同后实现利税毛增加额(即第16行数)为1300万元-1000万元=300万元,故根据公式1注2判断后计算过程如下:
应提新增 300-20%×1000-20%×500×0.99
=500×20%×0.99+500×----------------×0.8
工 资 1000+500×0.8
300-200-99 1
=99+500×-----×0.8=99+400×--=99.28(万元)
1400 1400
答:1996年应提新增工资99.28万元。
例2:某企业1996年挂钩效益基数1000万元,工资总额500万元,1996年实现利税实际完成毛额1100万元(未扣除累计工资增长基金,即第3行数),视同因素数额为0,则1996年应提新增工资是多少?
解:①因挂钩效益基数1000万元高于工资总额基数500万元,故该企业为正挂企业,所以企业适用《工效挂钩浮动比例分档计算确定表》正挂企业效益增幅栏中的对应浮动比例;
②对因1996年视同后实现利税毛增加额(即第16行数)为1100万元-1000万元=100万元,故根据公式1注2判断后计算过程如下:
应提新增 100-20%×1000-20%×500×0.99
=500×20%×0.99+500×---------------×0.99
工 资 1000+500×0.99
200-200-99 -199
=99+500×------×0.99=99+495×---
1495 1495
=33.12(万元)
答:1996年应提新增工资33.12万元。
〔公式2〕
工资总额基数×20%×工资浮动比例1+工资总额基数
×视同后实现利润毛增加额(第17行数)-20%
×挂钩效益基数
工资总额 工资浮动
-20%× ×
应提新增工资 基 数 比例1 工资浮动比例2
=--------------------× (或
按实现处税计算的 挂钩效益 工资总额 工资浮动 (或工资浮 工资浮动比例1)
+ × 动比例1)
基 数 基 数 比例2
(注:计算方法同公式1,略)
5.如企业第11行“保值增值幅度”低于国有资产管理局下达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时,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即第18行、第19行、第20行、第21行数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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